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6-0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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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证监会发布《衍生品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2026年5月15日,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衍生品交易监督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办法》将于2026年11月16日起正式施行。

  《办法》共7章56条,对衍生品交易和结算、衍生品交易者、衍生品经营机构、衍生品市场基础设施、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等进行了全面规定。这是中国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行业首部部门规章,进一步明确了衍生品市场的主要制度规则,对于规范衍生品交易行为、防范衍生品市场风险、促进衍生品市场稳步健康有序发展、保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发挥衍生品交易在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证监会表示,自《办法》施行之日起,各相关主体开展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应当符合《办法》规定,不符合规定的,不得新增业务,存量业务到期了结;衍生品交易业务行政许可的具体实施安排,证监会将另行予以明确。

  《办法》规定的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的交易。

  衍生品是一种金融工具,其价值来源于股票、债券、利率、汇率、商品等基础资产的价格变动。与在交易所集中交易的标准化期货合约不同,《办法》所规范的衍生品交易主要针对场外市场中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这些场外衍生品具有定制化程度高、交易灵活性强的特点,能够更好地满足实体企业的个性化风险管理需求,但同时也因其非标准化特性而面临更高的信息不透明和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办法》以全链条监管为目标,涵盖11个核心方面,形成体系化监管布局:明确办法适用范围与监管职责边界,界定衍生品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及交易基本原则;规范衍生品合约开发条件与交易规则,完善履约保障制度与交易者适当性标准;强化监测监控与跨市场监管协同,明确禁止性、限制易要求;加强对经营机构、市场基础设施的监管,细化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条款。

  一是明确功能定位与基本原则。《办法》明确衍生品市场管理风险、配置资源、服务实体经济的功能定位,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依法限制过度投机行为。《办法》明确赋予证监会对衍生品交易实施“逆周期调节”的权力,当市场过热、杠杆过高时,监管层可以主动出手,要求行业协会、交易场所等保持市场合理的杠杆水平和规模,从根源上防范系统性风险。

  二是规范衍生品交易及其结算。《办法》明确衍生品合约开发的规则及程序,明确衍生品合约的宣传推介规范、基本交易规则,明确履约保障制度,要求衍生品交易应当按照规定以收取保证金等方式进行履约保障,并明确保证金管理要求。《办法》还要求,符合条件的衍生品交易可进行中央对手方集中结算,期货交易所在实施持仓限额与大户持仓报告制度时,可将交易者直接、间接持有的、挂钩同一或相似资产的衍生品合约与期货持仓合并计算,从根源上破解以往跨市场风险隐匿的难题。

  三是建立交易报告库与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办法》进行了革新性的制度设计,明确要求建立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向统一平台报送信息。这一机制将显著增强全市场交易数据的集中性、可分析性与风险可监测性,为市场风险研判提供精准数据支撑。在跨市场监管层面,《办法》要求衍生品交易报告库应当与证券期货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期货结算机构、衍生品交易场所、衍生品结算机构、衍生品行业协会等建立数据共享和跨市场监测监控机制,有助于识别和抑制跨市场、跨产品的风险传导,提升整体市场的稳健性。

  四是加强交易者保护。《办法》明确交易者适当性标准,规定交易者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专业交易者标准,衍生品行业协会和衍生品交易场所可以在不低于中国证监会规定标准基础上设定差异化的交易者标准,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可以按照规定豁免部分或者全部标准。对衍生品交易提出账户实名制要求,严格执行账户管理规范,从源头厘清责任、防控风险。

  适用的主体与交易范畴:《办法》适用于中国证监会依法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证券公司和期货公司)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及相关活动。上述金融机构作为交易者参与证监会监管的衍生品交易场所和衍生品经营机构组织开展的衍生品交易的,同样适用该办法。在交易范畴上,《办法》规范的是期货交易以外的互换合约、远期合约、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与场内期货交易形成监管互补,覆盖当前市场主流场外衍生品业务形态。

  不适用的情形:银行间市场及银行业、保险业金融机构组织的柜台衍生品市场不适用该办法。这意味着由中国人民银行监管的银行间衍生品市场仍按照其既有监管框架运行,体现了我国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衍生品市场“一行一策”的差异化监管安排。

  对上市公司及关键主体的限制:《办法》明确限制上市公司、股票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股东、实控人、董监高、减持限售主体等,开展以该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衍生品经营机构的准入条件:《办法》规定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当符合最近6个月净资本持续不低于人民币5亿元等行政许可条件,同时规定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可以调整净资本最低限额,为根据监管需要对相关机构提出更高要求预留空间。与此前的征求意见稿相比,《办法》新增了量化净资本要求,同时将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相关工作经验年限由此前的5年降为3年,体现了监管在严格与务实之间的平衡。

  《办法》的出台从根本上捍卫衍生品交易的核心履约机制,标志着衍生品市场正式告别碎片化监管,迈入统一规范的阶段。

  对市场秩序的影响:《办法》明确禁止通过衍生品交易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操纵市场、内幕交易、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违规减持、证券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短线交易、利益输送以及通过衍生品交易违规持有证券、基金份额、期权权益等。特别是对上市公司以自身股票为标的的衍生品交易设置明确的限制性规定,过去通过场外合约变相减持、绕道套现的操作空间被直接封堵。这些规定将有效遏制利用衍生品进行违法违规行为,维护市场公平公正。

  对券商行业的影响:国内场外衍生品业务目前实行一级交易商(8家)和二级交易商(37家)制度,一级交易商可以直接开展对冲交易,二级交易商只能通过一级交易商进行场内个股对冲交易,市场集中度极高,中信证券、中金公司、华泰证券等头部券商占据了绝大部分市场份额。《办法》进一步提升了合规与净资本的门槛,头部券商凭借雄厚的资本实力、人才储备及完善的系统建设,将在承接优质机构客群、跨境业务及复杂产品上占据先发优势;中小券商受限于资本及风控成本,可能将更多聚焦于特定行业的套保服务或区域客户深耕。

  对期货行业的影响:《办法》实施后,期货公司申请开展衍生品业务需满足净资本门槛,同时需具备治理与内控健全、场地与系统合格、负责衍生品业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具备3年以上相关工作经验、近2年无重大违法违规等条件。与《期货风险管理公司人员管理规则》形成“事”与“人”双项监管,前者聚焦规范合约设计、交易行为、履约保障等业务实质的合规性,后者则从人员资质、执业规范与诚信管理等角度强化主体治理,两者相辅相成,进一步提升监管的一致性和穿透力。

  对实体经济的积极影响:《办法》鼓励利用衍生品市场从事套期保值等风险管理活动,支持开发满足中长期资金风险管理需求的衍生品,推动衍生品市场从“交易规模驱动”转向“功能价值驱动”,吸引更多产业企业、长期资金规范参与市场,切实发挥衍生品管理风险、配置资源和服务实体经济的核心功能。

  此前衍生品交易主要靠交易双方协议约定规范,虽然行业协会开展了大量自律管理工作,但缺乏上位制度文件,市场发展受到制约,也产生了诸多争议。此次举措有利于填补场外衍生品的监管空白,构建“场内标准化、场外规范化”的全覆盖监管框架,统一规则、消除监管套利。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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