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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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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交易所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福莱转债”2026年付息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22年5月20日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以下简称“本期债券”)将于2026年5月20日支付自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期间的利息。根据公司《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及《公开发行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公告书》(以下简称“《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十)债券利率:第一年0.3%、第二年0.5%、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十一)债券期限:自发行之日起六年,即自2022年5月20日至2028年5月19日;

  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换公司债券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到期归还本金和最后一年利息。

  计息年度的利息(以下简称“年利息”)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按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自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5月20日)起每满一年可享受的当期利息。

  B:指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持有人在计息年度(以下简称“当年”或“每年”)付息债权登记日持有的可转债票面总金额;

  1)本次发行的A股可转债采用每年付息一次的付息方式,计息起始日为可转债发行首日(2022年5月20日)。

  2)付息日:每年的付息日为本次发行的可转债自发行首日起每满一年的当日,如该日为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不另付息。每相邻的两个付息日之间为一个计息年度。

  转股年度有关利息和股利的归属等事项,由公司董事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确定。

  3)付息债权登记日:每年的付息债权登记日为每年付息日的前一交易日,公司将在每年付息日之后的五个交易日内支付当年利息。在付息债权登记日前(包括付息债权登记日)申请转换成公司A股股票的可转债,公司不再向其持有人支付本计息年度及以后计息年度的利息。

  (十三)转股期限:2022年11月28日至2028年5月19日(如遇法定节假日或休息日延至其后的第1个工作日;顺延期间付息款项不另计息);

  (十四)转股价格:初始转股价格为:43.94元/股,最新转股价格为41.71元/股;

  (十九)登记、托管、结算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

  根据《募集说明书》的有关规定,本次付息为公司可转债第四年付息,计息期间为2025年5月20日至2026年5月19日。本计息年度票面利率为1.5%(含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付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根据公司《募集说明书》和《上市公告书》有关条款约定,本期债券本次付息的债权登记日、除息日及付息日如下:

  本次付息对象为截止2026年5月1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收市后,在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登记在册的全体“福莱转债”持有人。

  (一)公司已与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兑息协议,委托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进行债券兑付、兑息。如公司未按时足额将债券兑付、兑息资金划入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则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将根据协议终止委托代理债券兑付、付息服务,后续兑付、付息工作由公司自行负责办理,相关实施事宜以公司的公告为准。公司将在本期付息发放日2个交易日前将本期债券的利息足额划付至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二)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在收到款项后,通过资金结算系统将债券利息划付给相应的兑付机构(证券公司或中登公司上海分公司认可的其他机构),投资者于兑付机构领取债券利息。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公司可转债个人投资者(含证券投资基金)应缴纳债券个人利息收入所得税,征税税率为利息额的20%,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付息金额为人民币1.50元(税前),实际派发利息为人民币1.20元(税后)。可转债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如各付息网点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付息网点自行承担。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及其他相关税收法规和文件的规定,对于持有可转债的居民企业,其债券利息所得税自行缴纳。因此,公司对居民企业持有的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

  (三)对于持有本期债券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5号)规定,自2026年1月1日起至2027年12月31日止,对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取得的债券利息收入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因此,对非居民企业(包括QFII,RQFII)债券持有者取得的本期债券利息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可转债实际派发金额为人民币1.50元(含税)。上述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场所取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二)股东会召开的地点:中国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运河路1999号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楼大会议室

  注:截至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A股及H股各自的股权登记日止,公司已回购13,308,421股A股,该等股份尚未注销。根据《公司章程》规定,本公司持有的该等A股股份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出席股东会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因此,出席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并有表决权的股份总数为1,348,558,436股。

  本次股东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董事长阮洪良先生主持。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和表决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5年度的经审核综合财务报表及审计报告的议案》

  9、议案名称:《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向金融机构申请2026年度综合授信额度及提供相应担保事项的议案》

  (三)涉及重大事项,5%以下股东(指在公司A股股东中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A股股东:(1)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的表决情况

  1、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9、议案10为特别决议案,获得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其余议案均为普通决议案,均获出席会议的股东(包括股东代表)所持有效表决权的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2、本次年度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7涉及董事薪酬,关联股东已回避表决,涉及回避表决的股份总数为1,127,376,000股。

  3、本次2025年年度股东会议案的详细内容,请参见公司于2026年4月28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的《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会议资料》。

  公司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会的人员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会对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关于福莱特玻璃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年度股东会之法律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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