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量排名的加密货币交易所- 加密货币所证监会持续优化短线监管权威解读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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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3月6日消息,为落实证券法规定的短线交易监管制度,便于中长期资金入市,证监会制定发布《关于短线交易监管的若干规定》,自2026年4月7日起施行。《规定》在系统梳理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实践的基础上,回应市场关切,进一步明确了大股东、董监高短线交易有关监管安排。
业内人士表示,为防范大股东、董监高利用信息优势开展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证券法对特定身份投资者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本公司股票或其他具有股权性质证券的行为予以约束。该制度不考虑主观构成要件,通过限制大股东、董监高一定期间内的交易行为,并要求相关获利归入上市公司,以实现对违法违规行为的事先预防和威慑。随着市场不断发展,交易行为和证券种类持续丰富,需与时俱进,对短线交易制度持续予以完善。
《规定》严格遵循证券法精神,充分吸收借鉴境内外立法、司法和监管经验,总体切合市场实际发展和监管需要。
一是有利于明确监管要求。《规定》明确了短线交易规制范围、持股计算等,有利于进一步规范大股东、董监高等特定主体交易行为,稳定市场预期。
二是有利于支持市场发展。《规定》根据证券法授权,在风险可控的基础上明确豁免适用短线交易的情形,有利于支持相关业务发展,提升制度包容性和适应性。
三是有利于提升交易便利性。对于依法设立、运作规范、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外专业机构投资者管理的产品,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计算持股数量,有利于推动中长期资金入市,促进对外开放,激发市场活力。
谈及对短线交易适用主体及持股计算的考虑,业内人士表示,《规定》明确短线交易适用主体为上市公司和新三板挂牌公司持股5%以上股东、董监高,相关要求同证券法相关规定保持一致。结合目前上市公司收购管理、股份减持等监管实践,《规定》将5%以上股东的计算基数明确为同一上市公司、新三板挂牌公司在境内外已发行的股份(A股、B股、H股等)。其中,“已发行的股份”包括新三板挂牌公司挂牌并公开转让的股份。
关于对短线交易买入、卖出行为及时点的认定,《规定》明确,买入、卖出行为,是指支付对价买入导致证券数量增加,或为获取对价卖出导致证券数量减少的行为。根据监管实践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案例,《规定》将短线交易买入、卖出时点统一为证券过户登记日,明确了监管执法标准,进一步稳定市场预期,同时增加“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与其他法律法规做好衔接。
谈及对境内机构产品单独计算证券持有数量的考虑,业内人士表示,一是实际管理中,不同产品/组合如单独开立账户、独立规范运作,其跨产品/组合进行短线交易的风险相对较低。二是专业机构资金规模较大,名下产品/组合较多,合并计算持股一定程度上影响产品管理和入市便利性。三是考虑到对上述产品/组合单独计算持股以其独立、规范运作为前提,《规定》明确,若产品/组合由同一管理人统一决策或者受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在交易过程中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的,将不予按照产品/组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
谈及对于境外投资者各渠道持股合并计算的考虑,业内人士表示,实践中,若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A股上市公司的外国战略投资者、沪深港通投资者持股数量不合并计算,可能出现同一境外投资者通过跨通道交易、持股,规避短线交易规制。《规定》明确,同一境外投资者应当将其通过上述各渠道持有的境内同一上市公司或者新三板挂牌公司的证券数量合并计算。
《规定》明确了13种豁免适用情形。根据证券法授权并结合监管实践,明确优先股转股,ETF认购与申赎,股权激励有关授予、登记、行权,司法强制执行,做市交易,欺诈发行责令回购等13种豁免情形,支持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同时规定相关情形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不予豁免。
业内人士表示,随着资本市场不断发展,交易行为、交易标的的类型持续丰富,有必要对因产品机制安排等客观因素导致的、市场已有明确预期的持股变动,且未利用信息优势等非法获利等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近年来,境外国家或地区监管机构也在实践中对上述类似情形灵活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制度。结合前期监管实践,并参考境外做法,《规定》明确优先股转股,可交债换股、赎回、回售,ETF认购、申购、赎回等13种情形豁免适用短线交易,同时明确上述行为如涉及利用信息优势等谋取非法利益的,将不予豁免。
《规定》对由专业机构管理、按照产品或组合单独开立证券账户的情形,按产品或组合的一码通账户单独计算持股,包括内外资公募基金、全国社保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保险资金、证券期货基金经营机构管理的集合私募资管产品、符合监管要求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等,以便利交易,促进对外开放和中长期资金入市。同时,明确如果上述产品或组合无法实现独立规范运作或者存在利益冲突、违法违规等情形,将不予单独计算。
谈及对于境外公募基金持股计算及考虑,业内人士表示,前期,外资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建议境外公募基金按照产品单独计算持股并适用短线月,中国证监会印发的《合格境外投资者制度优化工作方案》明确,“给予外资公募基金与境内公募基金按产品账户维度计算短线交易持股比例的同等待遇,便利境外大型机构开展投资”。《规定》明确,按照产品或组合开立证券账户或北向投资者身份识别码的外资公募基金,按产品或组合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有助于在确保“内外一致”基础上,进一步提高交易便利性,吸引境外增量资金入市交易。此外,《规定》明确,按产品单独计算持有证券数量的外资公募基金应当按月度向证券交易所报告通过沪深港通持有证券数量。


